台鐵的火車性愛趴整天被新聞報到爛,也看了不少人的意見,什麼性的自由,什麼性階級意識,什麼社會其它問題更多……但為何不能回歸最基本的一點:女主角只有十七歲!

 

人的大腦在二十五歲之前其實都還沒發育完全,社會經驗也不足,身體心理上都未成熟的年輕人,特別容易血氣方剛的做出許多自己也沒想到的事、說出極端的言論,造成未來人生中的痛苦污點。如果一味的以自由、你情我願來看待,那麼未成年的孩子被大人誘迫而「自願」做出違法的事,難道也能這樣縱容看待嗎?如果火車趴可以用「滿足少數人的性幻想」來脫罪,而罔顧女主角只有十七歲、明確違法這一點,那麼,戀童癖者以糖果餅乾,誘使幼童跟他「自願」發生關係,不也就也可以振振有辭了嗎?

 

「如果女主角是你的女兒」這個問題,也被批為衛道。但這只是希望得到好處的人,能多少將心比心,問題應該是「如果你的孩子,你認為他還不夠懂事,就被陌生人引誘、做出驚世駭俗的事,你怎麼想?」這時還能以「我只會勸她自己考慮後果和小心一點」來做回應,無疑是不負責任。一個十來歲的孩子能考慮長遠後果,能警覺得出什麼有問題,實在太高沽了青少年的社會應變力。

 

為什麼法律有一個未成年的門坎、為什麼同樣是性交易,成年與未成年差很多?為什麼一樣是做愛,跟成年或未成年的就能構成違不違法?這不是沒有意義的限制,而是為了保護心理與大腦都尚未完全發育成熟的人,讓他們在未來的人生中能少一點後悔、多一點機會。

 

人類和動物不一樣,大象出生幾分鐘就可以自己走路,人類卻要九個月左右才會坐,一歲才會站,三四歲才略會表達一些意思,十八歲還很難應付種種社會的壓力與複雜問題,一個十七歲的女孩子,她的人生觀還是受身邊的同儕與親人左右,有很大的可塑性,小雨就完全是典型的表現。在和成年人交往、受疼愛時,她覺得這樣很快樂沒什麼大不了;看見媽媽哭,她又覺得自己做錯事了。這樣前後巨大的反差,正是年輕人受環境左右的典型表現。身邊能有正面的影響,她的將來就不會一直的墮落下去,而那些「如果明知她未成年還跟她亂來」的男人,則完全是在剝奪一個女孩子的未來,將來有一天,這個少女成為真正的大人了,定型了,會變成什麼樣子,她自己佔一半的責任,而這些身邊的大人,至少也佔一半的責任,不是爽過就沒事了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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